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时,提请机关、提请人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