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五条有效提请任命、决定任命、决定代理、批准任命的,附拟任命或者代理人员的简历和考核材料;合并、增设和名称改变的机构人员的任职,附上级批准的文件;提请免职、决定免职、批准免职的,附拟免职人员的概况和免职理由材料;提请决定撤销职务的,附拟撤销职务人员的有关材料;请求辞职的,由本人向常委会提出书面请求;提请批准辞职的,附请求辞职人员的申请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2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