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寄递物流经营者对收件物品未进行非侵入式查验或未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的,由寄递物流管理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