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的行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给予奖励或表彰。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