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合理规划各类学校布局,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新建居民区和易地搬迁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对规划用于建设学校的土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对学校建设用地应当在供地、用地审批等环节给予优先支持。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