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