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民族教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