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的培训工作。民族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应当每3年至少安排1次培训或者进修。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