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对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