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民族学校、民族部、民族班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中小学应当加强民族团结、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设当地民族传统文化和民族体育课程。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