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书文化保护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水书是指用水书文字书写,用水语释读,传承记载水族天文、地理、历法、宗教、哲学、文学、艺术、伦理等文化信息的典籍。水书先生是指藏有水书文献典籍,能识读、诠释水书文字及其文献典籍,并通过口传记忆和传承技艺方式,熟练应用到生产生活中的文化习俗活动,以及带徒传授、培养传承人的自然人。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