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