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三十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相关材料提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未在三十五日前提交的,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