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