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对立法工作的督促推动作用。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