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新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两年,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法规实施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已经公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需要,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对法规的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估。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