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Chapter 8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和施行Article 43Amended新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两年,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法规实施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已经公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需要,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对法规的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估。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18Article 4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