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第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文本送交代表。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文本送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到法规草案文本后,应当认真研读,并进行必要的调研,为参加审议做好准备。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