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并提交法规草案及说明和有关资料。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的,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