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第十七条已修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并提交法规草案及说明和有关资料。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的,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