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国有林场和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护林制度,划分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落实护林员报酬。

公路两旁、河流两侧、水库周围、城镇街道两侧的林木以及学校、机关单位在院内种植的林木,由营造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护。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