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林地承包期限最长为70年。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宜林土地使用权,开展植树造林。

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宜林土地,其所有权不变,营造的林木归经营者所有,可继承、转让、租赁和拍卖,期限为原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

依法取得宜林'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植树造林或者建设林业设施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宜林'四荒'土地。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