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林木、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三)不得在建筑物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五)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