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强化联防联控长效工作机制,完善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以及考核问责机制,并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南新区)、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其他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县、区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