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管理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者不报告的,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