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和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