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和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