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有效有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本条例未作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