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有效农村公路规划包括县道规划、乡道规划和村道规划。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乡道规划、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