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损坏村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