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对其环境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及时公开环境信用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融资信贷等方面,应当充分考量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信用等级。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