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七章 监督考核第六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地区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职责,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