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差异,建立健全政绩差别化考核机制,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作为对负有生态文明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