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七章 监督考核第六十条有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充分反映资源消耗、环境损害和生态效益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并将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以及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落实情况。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