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的资金投入,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综合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政策性贷款等方式支持公益性生态文明建设项目。

建立合理的、多元化的投入产出机制,拓展生态保护和建设投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