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六章 保障机制第五十一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的资金投入,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综合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政策性贷款等方式支持公益性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建立合理的、多元化的投入产出机制,拓展生态保护和建设投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