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统计监督职能,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追究制度。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