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统计监督职能,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追究制度。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