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宣布其统计调查无效,没收违法统计资料,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