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行政登记资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