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设置统计检查机构,配备监督检查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