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可以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统计工作进行巡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其组织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统计数据进行稽查核实。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