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开发布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可靠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布统计公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统计资料前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并与统计机构核准的统计资料一致;

(三)有关单位发布的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应当与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统计资料一致;

(四)新闻媒介需要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统计资料,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同意,并注明资料来源;

(五)统计信息服务机构发布统计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