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提供和使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效益、工作实绩进行评价,属国家统计管理指标范围内的数据,必须统一使用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准的统计数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各部门进行经济效益、工作评价,属统计管理指标范围内的数据,必须统一使用由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者综合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数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