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九条有效驻川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可以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医学科研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