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阻碍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拒绝提供相关技术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报酬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