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业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