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按照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实时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理,三年内该项目承担者不得申报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