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投入,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中间试验、贷款贴息、保险费补贴、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