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投入,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中间试验、贷款贴息、保险费补贴、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