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转化实施第四十条有效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下列服务:(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二)科技成果的交易代理;(三)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五)科技创业孵化服务;(六)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服务;(七)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