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成果,不得转化应用:

(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已经限期淘汰的;

(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浪费资源能源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