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成果,不得转化应用:(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已经限期淘汰的;(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浪费资源能源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