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