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的,由有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